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西侧187号。
负责人:王凤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爱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王瑞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爱红、王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本案抵押的房屋,经过网络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钱款不足以全部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