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大公馆娱乐会所,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豆**(泰富广场)。
经营者:刘平。
被执行人: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高新区大公馆娱乐会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大公馆娱乐会所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宜昌市高新区大公馆娱乐会所银行存款97186.98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