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90520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明珠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马文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烽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北屯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376.55元。同年5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75376.55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天山路(兵团)支行3086××××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5376.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