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唐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峰与被告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晓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佟荣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冰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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