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柴祥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     申请执行人:孙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     申请执行人: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拜城县。     申请执行人: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拜城县。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系柴某母亲,住拜城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晓英,女,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俊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马占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克苏市,系马俊成的父亲。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祥铎、孙玉莲、韩某、柴某与被执行人马俊成、马占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占彪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121.6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马俊成、马占彪无不动产、无机动车、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证券理财产品等。因被执行人马俊成、马占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祥铎、孙玉莲、韩某、柴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柴祥铎、孙玉莲、韩某、柴某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6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潮 审判员    吐尔洪·毛尼亚孜 审判员    玛尔帕提·亚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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