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士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郭文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士昌诉被告郭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1月15日原告王士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士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由原告王士昌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云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