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令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郑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令彪与被执行人郑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225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令:一、被告郑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徐令彪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令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郑雷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有豫B×××××号、豫B×××××号汽车,现两车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两车查封(2023年7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雷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徐令彪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