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原告密山市沣达化肥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圣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黑038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民事判决书正文第2页第十四行“依照”后面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倒数第一段“案件受理费125元”更改为“案件受理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