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星达馨都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香楼私房菜馆,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路仙人桥新铺组。 经营者:刘锦星。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香楼私房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香楼私房菜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香楼私房菜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娄底市星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