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炳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梁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鲁炳志与被告梁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炳志以其已与梁岩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炳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原告鲁炳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茂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