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炳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梁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鲁炳志与被告梁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炳志以其已与梁岩达成和解,被告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炳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原告鲁炳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茂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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