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增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学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浚县供销社退休职工,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增止与被告任学深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增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学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增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任学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任学深在浚县供销社。原告刘增止在2017年3月30日、2018年1月5日分两次借款给被告共计2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2张,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形成实事上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任学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学深在浚县门市部。2017年3月30日、2018年1月5日,被告任学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3000元、10000元,共计2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二张借据,书面约定月息1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两张予以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有任学深出具的书面收据为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任学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增止借款本金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任学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秀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彦利 书 记 员 梁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