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永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孙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更新,虎林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姜永胜与被告孙忠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姜永胜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永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姜永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