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嵇锦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人:龙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人:龙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申请人:龙志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被执行人:丘绍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为庆与被执行人丘绍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为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2011)新法执字第57号案执行,2015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龙为庆因病死亡,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龙为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嵇锦容、龙志军、龙冬梅、龙志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2011)新法执字第5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龙志卫。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审查期间,申请人嵇锦容、龙志军、龙冬梅、龙志卫申请撤回要求将(2011)新法执字第5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龙志卫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嵇锦容、龙志军、龙冬梅、龙志卫撤回要求变更(2011)新法执字第57号案申请执行人为龙志卫的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希洁 人民陪审员 罗 丽 人民陪审员 陈新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江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