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丁秋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王希定,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
审理经过
丁秋生申请执行王希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由于王希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18106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希定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希定名下位于博爱县民族新区5号楼4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处;
四、已对查封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经一拍、二拍流拍后暂未成交,现已启动变卖程序;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希定未到庭履行义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查控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希定名下位于博爱县民族新区5号楼4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处;已对查封房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经一拍、二拍流拍后暂未成交,现已启动变卖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希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希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丁秋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