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国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宜坪乡宜坪村楼房组*号,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顺河路*号滨江新城,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70804202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定全,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青彦,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宜坪乡宜坪村楼房组*号,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顺河路*号滨江新城,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枝诉被告廖邦兵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国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国枝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曲 术 芳 书 记 员 阿刘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