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来庆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健康小区**楼****。 被告:岳连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沾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司机,住沾河林业局健康小区**楼****。
审理经过
原告来庆玲与被告岳连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来庆玲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来庆玲与被告岳连升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来庆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来庆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文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