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庆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李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庆艳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恩明银行存款42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宋庆艳以其所有的江铃牌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恩明的存款4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宋庆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