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召军,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召军与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鲁H*****的北斗星牌汽车一辆,2020年11月24日本院去车管所实施查封手续,车管所反馈该车辆在之前已被对方出卖,未能查封。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1个(冻结日期为2021年2月7日),金额3.5元,另在执行保全阶段冻结账户3个(2020年10月22日),金额合计85元,期限均为一年。2020年11月16日在线下进行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无房产。2020年11月4日将其拉入失信黑名单,2021年3月4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1月30日,执行法官去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村委反应其不再本村居住,下落不明。2021年3月2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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