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住所:连南瑶族自治县。
负责人:甘向荣,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俏斌,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俊鹏,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南县。
法定代表人:廖文干。
审理经过
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与被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于2018年8月27日以其与连南瑶族自治县凰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