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东门大街。
负责人:陈献平,该支行行长。
代理人:高福昌,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苏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现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执行人: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府衙西路棣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万水,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鲁16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按时到庭,并在9月7日将全部案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6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