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151681421E(1-1)。

法定代表人:邢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政府广播电视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694047670W。

法定代表人:王伟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4000元及利息6718.5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后的利息以货款6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5月1日算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合计70718.5元;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拖欠货款,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9)皖1021民初1350号。在诉讼中,双方就货款支付一事于2019年5月6日经协商,达成协议,签订了备忘录:1、截止2019年5月6日,乙方欠甲方货款144000元。乙方在甲方撤回案件[案号(2019)皖1021民初1350号]起诉、解除财产保全后三个工作日内(最迟在2019年5月14日前)支付甲方货款50000元,余款94000元分期支付:于2019年7月底付1.5万元、2019年10月底付2.5万元、2020年1月底付2.7万元、2020年4月底付2.7万元。如乙方有一期未按时支付的,乙方以未付部分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甲方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货款及利息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则乙方愿意承担甲方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是甲方,被告是乙方)。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共支付了原告货款80000元,余款64000元未付。其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情况;

2、《备忘录》、银行业务回单、催款函、邮政快递查询单、利息清单等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64000元未付,并应当支付原告利息等事实;

3、《委托代理协议书》、发票等复印件,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

原告所举证据形成锁链,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结合认证,本院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被告自签订《备忘录》后,于2019年5月9日支付原告50000元,2020年3月4日支付原告10000元,2020年10月23日支付原告20000元,均未按《备忘录》约定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履行。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及承担违约利息,为此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裁定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形成之债。2019年5月6日,原被告就未付货款达成分期付款及逾期付款责任约定的协议,签订了《备忘录》,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履行,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按《备忘录》约定年利率6%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逾期付款损失应为6130.01元。因被告违约,原告主张按《备忘录》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务的费用,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案涉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截止至2021年4月30日为6130.01元,自2021年5月1日起,以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灵杰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35元,由被告湖南有线株洲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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