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没收财产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7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张某注册并出售的广州宏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6×××09的账户内的16668.04元资金予以没收。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为15905.04元,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有误,本院已将15905.04元划拨交纳到财政账户,本案已无可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