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大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高岚路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7067469N。

法定代表人:朱善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大余县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大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大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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