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大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高岚路南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7067469N。
法定代表人:朱善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大余县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大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东大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