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恒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执行人:陈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顾恒琼与被执行人陈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顾恒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申请对该生效判决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东华应向申请执行人顾恒琼支付房屋租金14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此外,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共计2990.85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990.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