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陈大鹏,该单位总裁。
被执行人:高亚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漯河市郾城区。
审理经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高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高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49980.04元;二、被告高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到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5883.9元,奋勇17530.14元(如有部分偿还,在执行时予以扣减。2020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49980.0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但是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高亚楠于本判决生效首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20元,执行费105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高亚楠在中原银行(银行卡账户62×××91),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高亚楠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四、对高亚楠名下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财产信息。
五、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在本院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