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岳阳市南湖新区南湖游路与邕园路交汇处南湖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9122200F。 负责人:张政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衍竹,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咏梅,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李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据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提供的李海燕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要求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提供新的地址并再次邮寄相关文书,亦被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李海燕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按其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李海燕,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沙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