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9)冀石太证经字第2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724074.24元,应交执行费29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钱款2753715.2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