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熊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李世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与被告熊韬、李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陈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陈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含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