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桥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德,浙江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桃林路18号A座17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新安南街931号。
法定代表人:金玲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飞,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创新路2号2层107室。
负责人:郑世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桥君、上海绿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桥君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劳动合同》、浙江省(临海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证明其系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9年9月3日入职后任驾驶员并从事运送快递的工作。其驾驶涉案×××号轻型箱式货车与谢邦杰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行使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号轻型箱式货车为新能源车辆,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此车辆行驶证记载的虽然是陕西道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但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车辆。故本案需要追加临海市慧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一审被告,对上述情况是否属实予以查清,并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确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桥君、上海绿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