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华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钢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欣华与被告徐华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韩欣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欣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韩欣华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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