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普安县青山利达家居生活馆,住所地普安县青山镇百合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3MA6EE37C88。
经营者:陈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陈连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普安县青山利达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利达家居馆”)与被告陈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利达家居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连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利达家居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向原告欠家电款76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连兴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被告陈连兴到原告利达家居馆购买家具家电(办公用品)共计761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款,原告就将所有的办公用品送到原告指定的地点。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陈连兴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利达家居馆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陈连兴未提交证据,结合原告利达家居馆当庭陈述及审核认定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陈连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利达家居馆赊购松木实木床、茶几、饮水机、钢架沙发等共计7610元,经原告利达家居馆催要,被告陈连兴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连兴向原告利达家居馆赊购家具,并在订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欠付货款7610元,约定一个月付清,原、被告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利达家居馆已经按照双方约定交付家具,被告陈连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原告利达家居馆请求被告陈连兴支付家具款76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连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普安县青山利达家居生活馆家具款7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连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田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