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肖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福,北京市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肖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9万元存款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邓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与不足额部分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肖某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