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养育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64160362G。 法定代表人:庞传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兹柏,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1879321C。 法定代表人:LINGLEIKONG(孔令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华林,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文生,安徽辉煌农业股东。 被告:LINGLEIKONG(孔令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美籍华人,暂住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 被告: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J4AP42。 法定代表人:LINGLEIKONG(孔令磊),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被告LINGLEIKONG(孔令磊)、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弗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兹柏,被告(反诉原告)辉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INGLEIKONG(孔令磊)、埃弗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裕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辉煌公司立即支付《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墨韵堂独栋会所6#楼装修施工合同》项下拖欠的工程款6076871.26元;2.判决辉煌公司因逾期支付第1项诉请的工程款而承担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欠付的工程款6076871.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截止到2020年3月26日利息为1425026元);3.判决辉煌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100000元;4.判决LINGLEIKONG对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判决确认原告对《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即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墨韵堂接待中心的房产、装修及《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施工合同》项下安徽省歙县桂林镇新管村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房产、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第1、2、3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埃弗特公司对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并确认辉煌公司和埃弗特公司两公司人格否认;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31日,裕达公司委托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100000元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投标保证金。2012年9月中标后,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裕达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总计9700000元,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涉及变更或工程洽商。2014年8月8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辉煌公司将6号楼独栋会所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装饰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形式由裕达公司施工,总承包价为33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参照原接待中心装修合同。由于辉煌公司资金断裂,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双方就装修工程于2018年2月10日重新达成协议,签订了《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辉煌公司将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裕达公司施工,工程建筑面积8218平方米,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额9000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装修工程预算报价清单(工程预算价为9487523元,折后固定总价款为9000000元)、标准规范及有关基数文件技术要求、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关于本工程的补充协议书。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内容包括(1)发包方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方认可的签证;(3)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风险、人工单价。工程款支付(1)乙方至收到甲方复工令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壹佰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付至合同价的90%;(3)竣工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决算价的5%为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第十条约定: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自付款之日起按该笔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的需要承担承包人的相关停工损失。第十一条(41)担保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孔令磊个人对本装饰工程款的连带清偿担保。2018年2月10日,裕达公司(合同乙方)与辉煌公司(合同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装修工程安全施工协议》、《关于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次合同的预算报价清单后,乙方承诺认可甲方所列的在2012年9月至2018年1月9日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总计4800000元的对账单;2、在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认可实际的剩余装修工程款款项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决算书中的决算装饰工程款项减去上述1条中的4800000元予以结算。2018年2月10日,孔令磊向裕达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装饰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裕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经辉煌公司签证确认上述合同以外增加了部分工程,签证工程款项合计为1041856元。裕达公司按时保质的完成上述装修装饰工程后,多次要求辉煌公司对两次装修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且于2018年11月29日让其签收了相应的验收和决算材料,辉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验收和决算,现两处装饰装修工程辉煌公司均已使用。在裕达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项的情况下,辉煌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和2020年1月7日支付了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工程款共计5万元,另扣除辉煌公司代付的材料供应商的部分货款,截止2020年3月26日共欠工程款6076871.26元。辉煌公司长期逾期支付工程款项,已严重违约。辉煌公司和埃弗特公司两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第一、住所混同。两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歙县。第二、人员混同。法定代表人均为LINGLEIKONG,同时两公司财务人员也严重混同,完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第三、财产财务混同。两公司财务账目随意互转,相互代替支付款项。该项目引进时以农业立项,后转为体育产业,财产相互混同。两关联公司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公司相互之间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法院以被告公司人格混同判决关联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否定两公司人格,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裕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法院,望尽快立案并判如所请。 裕达公司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裕达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工商信息系统工商信息打印件,证明裕达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诉讼主体适格;裕达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吊销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现行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裕达公司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辉煌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及辉煌公司和埃弗特公司的工商信息系统打印件,证明辉煌公司和埃弗特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诉讼主体适格;证明辉煌公司和埃弗特公司住所地住所相同,均在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人员混同,LINGLEIKONG(孔令磊)、孔令硕等均在两家公司担任职务,辉煌公司系埃弗特公司股东。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裕达公司委托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辉煌公司代裕达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支付了10万工程履约保证金。 4、《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施工合同》,证明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就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工程的造价、支付方式等方面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大理石主材、卫生洁具、开关面板及灯具、橱柜、衣柜、实木门(含门套)、实木地板(含线条),该材料由辉煌公司提供,不在合同包料范围内,另特别约定总承包价为一次性包死330000元及固定总价闭口合同。 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预算清单书》,证明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就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分别于2012年和2018年2月10日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其中2018年2月10日的施工合同对2012年的施工合同作了重新约定,约定案涉合同为固定总金额9000000元,现场的全部专业施工图纸由发包方提供,合同价第6条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报价中没有的项目根据安徽省住建部门发布的最新市场价进行调整,质保期为一年,第10条约定发包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日万分之五计息。另外约定LINGLEIKONG(孔令磊)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预算清单书中约定本预算施工内容报价优惠后闭口价9000000元,LINGLEIKONG(孔令磊)对此进行确认,在该清单书中最后一页特别备注,上述规费及税金如需开立发票则由甲方辉煌公司负责。 6、《黄山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空调及相关配套项目决算书》、《墨韵堂接待中心最新增项清单报价表》、《墨韵堂接待中心一层大厅与SPA房区域交界处及厨房新增清单报价表》、《墨韵堂接待中心外墙修复工程清单报价》、《墨韵堂接待中心屋面防水工程清单》、《墨韵堂接待中心新增厨房装修报价清单》,证明案涉工程增项中已经确认的部分,辉煌公司确认增项部分为1041856元,其中还有部分未签字确认的金额约56000元。 7、辉煌公司发给裕达公司的《通知》、辉煌公司及王杏娟签收的《乙方文件目录表》、接待中心验收结算群聊天记录,证明裕达公司多次要求辉煌公司验收决算,辉煌公司故意拖延决算,直到2019年11月19日才成立验收小组,而此时案涉工程辉煌公司已投入使用,在辉煌公司成立验收小组后,裕达公司第一时间于2018年11月29日向辉煌公司送达了验收及决算的资料,辉煌公司对此进行签收确认。 8、埃弗特网球公众号截屏1张、案涉工程开业典礼现场照片3张,证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8日之前被告已实际使用且在公众号中明确系开业试运营,而非被告所抗辩的仅进行了开业典礼,故案涉工程从2018年11月18日后被告一直持续使用至今。 9、辉煌公司尾号0180账号的银行流水31页、尾号1922账号的银行流水16张(31页),埃弗特公司尾号0302账号的银行流水7张(14页),证明辉煌公司系埃弗特公司的股东,LINGLEIKONG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公司存在资金相互无偿使用和划拨,LINGLEIKONG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掌控着两公司的财务、人事;相应的银行流水充分证明两公司人员、财务、财产混同,依法应否定两公司人格,埃弗特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连带责任。 辉煌公司针对本诉辩称,一、裕达公司已经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首先,裕达公司没有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装修资质、没有依法进行工商年检、没有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依法交税,也早已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一个在外漂流的法定代表人和仅有的一枚随便雕刻的印章是不能成为一个正常的法人的。其次,据公示信息显示,裕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必须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公司不得再进行任何经营,其他工作包括诉讼均应该由清算小组进行,其他人均不能擅自代表公司。 二、裕达公司所称的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决算等情况完全与事实不符。裕达公司诉称按时保质的完成了上述装修工程后,多次要求答辩人对两次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且于2018年11月29日让其签收了相应的验收和决算材料,答辩人以各种理由拒绝验收和决算,不属实。而实际情况是:首先,裕达公司既未按时也未保质完成装修工程。2018年签订的《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90日完成装修工程,但实际上裕达公司到目前为止都未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在裕达公司提供的材料中也承认有大量未施工完成的项目。其次,裕达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也是非常多和非常严重,包括各种渗漏水、墙砖、地砖木地板、门硅藻泥墙面等多种装修质量问题。从多份工程联系单、现场照片、维修协议以及其他各种证据均能证明裕达公司所施工的项目质量问题。再次,裕达公司诉称答辩人签收了相应的验收和决算材料,实际上裕达公司从未向答辩人依约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和决算材料,并且完全逃避验收和决算,并且在数次的会议记录中均体现裕达公司均拒绝进行验收和决算,只是在2020年1月份在微信群里发送了一张简易表格的结算单,根本就不是竣工验收材料和工程决算材料。如果作为一家专业三级资质的装修工程商,应该知道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材料的基本格式与内容,并依约向发包方邮寄递交进行审核。 三、裕达公司主张6076871.26元工程欠款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答辩人除了前期2018年1月8日之前支付的双方结算的4800000元外,后续又累计支付了2542326元款项(含少部分应扣减的费用)。答辩人后续支付的2542326元,既包括直接支付的,也包括原告认可的各种垫付等款项,还有少量依据合同应扣减的费用。根据双方于2018年2月份签订的《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七部分“关于工程价款的补充协议”,双方对前期2012年9月份至2018年1月8日期间已经支付的4800000元进行了对账和确认,裕达公司认可剩余工程款从决算装饰工程款项中扣减。裕达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还存在大量未施工的减项等因素应扣减的价款,故裕达公司主张4000000多元、甚至6000000多元工程欠款毫无事实依据,完全是自己想象出来的。 四、本案装修工程的增减项部分应该按实结算,最后的工程总造价应由裕达公司承担举证责任。首先,合同约定了工程项目可以任意增减,至少对于发包人来说完全是依约履行合同,故增减项部分应按实结算。其次,在合同原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及增项中有大量未施工部分以及多计算的工程量,这些减项部分均是因为裕达公司违约造成的,裕达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裕达公司也自认有大量未施工以及与合同要求不符等的减项,并且还自行进行了初步价格核算为360000元,实际上减项部分远不止这么多,减项部分工程造价应该在结算中进行扣除,初步计算是987840.6元。工程的一些增项,增项部分均要求质量达标并且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造价。裕达公司实际施工的增项部分和减项部分辉煌公司均进行了初步客观地核算,但裕达公司主张工程欠款同样要举证其工程量和工程价款。主张合同价不但要根据合同的签订情况,更重要的还要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在计算合同总结算价时,不但要计算减项还要考虑增项,增项和减项都是施工内容变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后,如果对增减项部分工程量和造价有争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是进行决算审核,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五、裕达公司实际施工中还存在大量应从工程报价款中扣减费用的项目。首先,裕达公司施工中存在诸多未完成的工程减项,这部分预算的工程款应以扣减。其次,裕达公司的预算报价中存在大量比实际施工多计算的工程量,因裕达公司拒绝进行决算和审核,该部分预算多计算出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扣减。 再次,因裕达公司在施工中及施工停止后均遗留大量工程垃圾不予清理,最后只能由答辩人支出38000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理。2018年双方签订的《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五部分,约定了裕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七项规定或文件,但裕达公司一直不予遵守,还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违反了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约定。故辉煌公司替裕达公司支付的鲍炳生工亡款110000元(另外还导致辉煌公司100000元的赔偿损失,合计210000元)、现场清洁和清理垃圾等费用、维修费用裕达公司均应依照合同进行扣减工程款项。还有,6号楼的工程价款和已支付情况应该单独计算。另外,从裕达公司制作、确认的《关于墨韵堂接待中心已确认未完成工程量内容的说明》、《接待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决算争议部分汇总》材料看,裕达公司认可有大量的工程项目未完工,虽然狡辩部分项目是答辩人指示所为,但其也对部分未施工部分造价进行了自行初步核算。裕达公司如果主张工程款或施工损失,必须提供增减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造价情况。还有,本案的工程存在大量工程质量问题,给辉煌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就在前几天的2021年2月20日,裕达公司施工的瓷砖发生大面积坍塌。辉煌公司也主张在工程款或者合同无效参照工程款金额中进行酌情扣减工程款。裕达公司已经是失信被执行人并且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可能再承担质保责任了,答辩人也主张判决时至少对总工程款进行减少支付至少10%以上款项。 六、答辩人对墨韵堂接待中心是于2019年6月份才被迫使用,而6号楼至今还未装修完成也未使用,故相应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墨韵堂接待中心工程的发包方和业主实际上均是辉煌公司。而2018年11月份开业的是埃弗特公司,而开业也仅是举行相应的仪式并且对网球场等设施进行建设,并未真正使用墨韵堂接待中心。在裕达公司一直拒绝验收、提交相应报告和决算书等情况下,答辩人再不使用会造成经营上的巨大损失,才在2019年6月份正式使用墨韵堂接待中心。故答辩人根本不构成擅自或强行使用的情形。答辩人也从未开始使用6号楼,其相应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裕达公司必须按照约定完成施工、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答辩人才能支付相应的款项。 七、裕达公司除未依约完成相应工程外,还拒绝提交验收报告、决算书以及进行维修,未达到支付90%和95%工程款比例的条件,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都是承包人积极推动验收、决算和审核等程序。但裕达公司恰恰相反,既未完成相应工程外,还一直怠于推动相应的工作。从裕达公司提交的材料也可以看出,2018年,答辩人主动通知裕达公司要求进行验收,但裕达公司在派出的两位工作人员在现场验收开始发现很多质量问题时,则再未出现过,也从未也拒不向答辩人提交决算材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如果裕达公司依约制作了竣工验收材料和决算材料,完全可以随时向辉煌公司递交。而根据2018年双方签订的《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25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到90%和95%的条件是裕达公司向答辩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决算材料,裕达公司一直拒绝提交这些材料,故即使尚有剩余工程款待支付,也均未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 八、裕达公司主张支付剩余10%或5%工程款以及100000元保证金也没有依据。首先,答辩人并未擅自使用墨韵堂接待中心,实际上直到2019年6月份在裕达公司一直拒不进行验收和决算的情形下才被迫正式启用装修的工程和大楼。其次,答辩人有权要求裕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前者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后者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保修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再次,裕达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最低期限应为二年。《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备注第7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其他低于二年的约定应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角度均确定为二年,低于法定要求的按照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险期限为5年。2018年签订的《装修合同》第25.1条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扣除报修费用后两周内返还(无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均是由承包方提交决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而裕达公司从未也拒不向答辩人提交这些材料,故剩余10%的工程款也未达到付款条件。决算价剩余的5%作为保修金,100000元保证金亦是作为担保用,从答辩人几乎是持续地要求裕达公司进行维修也可以看出工程质量和需要保修问题是一直持续着。答辩人也有权暂不予支付决算价款的5%和100000元保证金。 九、实际上答辩人与裕达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应为无效。直到后来答辩人才了解到裕达公司是在隐瞒其装修资质早已被吊销、其资质与实际承接的工程项目不符的情形下与答辩人进行了合同的签订、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无法恢复原状或返还,裕达公司只能依据合同法主张折价补偿,按照双方过错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裕达公司必须举证其实际损失情况。 十、裕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到目前为止,裕达公司依然不愿依约对所有工程进行完工再进行验收和决算,即使合同有效诸多的付款条件也未成就,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约定的利息也过高。实际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条款同样也没有效力,故裕达公司主张利息没有相应的依据。 十一、裕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没有相应依据。首先,原告主张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定期限早就超过。其次,原告主张对相应的建筑物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十二、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LINLEIKONG(孔令磊)无须承担担保责任。首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作为主合同已经无效,其从合同也应无效,也即LINLEIKONG(孔令磊)的担保合同应无效。其次,即使LINLEIKONG(孔令磊)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或达到相应的付款条件,其保证期间也早已超过六个月。故LINLEIKONG(孔令磊)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十三、追加埃弗特公司为被告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一名自然人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常正常。其次两家公司在一个园区的住所地在现实中也比比皆是。所谓的财务人员混同、财产混同导致公司财产混同完全是裕达公司臆想出来的,裕达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家公司的财产混同,实际上这两家公司的财产完全不同。答辩人与埃弗特公司成立时间、经营内容与范围也不一致,使用的账户也不相同,财产也不相同,也都有自己相应的财务报表,与最高院的第15号指导案例的情形完全不类似。答辩人作为埃弗特公司的股东之一,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或少量业务的互相扶持完全符合常理和经营需要。在答辩人支付的款项中还有原法定代表人孔令硕支付的款项,答辩人向埃弗特公司借款并委托埃弗特公司支付少量工程款完全符合现实经营的需要。裕达公司申请追加埃弗特公司为被告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因裕达公司没有相应的装修资质、拒不完成所有工程、拒不进行竣工验收和提供决算材料、拒不修复诸多的质量问题,存在合同履行中的严重过错,如不能举证装修合同无效后工程施工的实际损失,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裕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辉煌公司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施工单位未做防火漆清单,证明裕达公司未做防火漆价款20796.83元。 2、关于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结算方案的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证明双方因工程款决算多次协商无果,裕达公司不愿意进行决算。 3、墨韵堂接待中心房产证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房产基本信息。 4、辉煌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后的工程款付款清单与凭证,证明辉煌公司支付完4800000元后又累计支付了2542326元工程款。 5、6号楼内部照片(见光盘),证明裕达公司至今仍未完成6号楼装修工程,且辉煌公司至今也未使用。 6、现场清理垃圾视频(见光盘),证明裕达公司在施工时及停止施工后在现场遗留堆放了大量工程垃圾拒不清理,具有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并造成辉煌公司的损失。 7、《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在施工时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且有工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存在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同时还给辉煌公司造成了损失。 8、《谈话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辉煌公司曾为裕达公司垫付赔偿因安全事故死亡工人的款项。 9、《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前期结算的4800000元支付明细各1份、2016-2017年间被告一向王德生支付款项的凭证11份、2018年1月8日之后向王德生银行转账凭证4份,证明:(1)辉煌公司向王德生支付的款项均为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及裕达公司认可的替裕达公司偿还工程装修借款,因2016-2017年间辉煌公司向王德生支付的425000元均包含于双方结算的480万元之中,实际上是工程借款;(2)辉煌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之后又向王德生支付了155000元。 10、《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借据3份、委托付款书1份、收条1份、领款单和转账支票1份、法院谈话笔录1份、银行转账凭证2份,证明裕达公司因未安全施工造成辉煌公司替裕达公司垫付鲍炳生工亡各种款项合计210000元且裕达公司愿意承担委托支付的工亡费用(其中也有执行法官的见证是替裕达公司付款)。 11、裕达公司装修工人花名册1份、银行转账凭证各23份(其中1份流水汇总),证明辉煌公司于2019年2月份向裕达公司的农民工支付了合计657326元款项。 12、裕达公司2020年1月11日和2020年1月13日制作并发出的《接待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决算争议部分汇总》、《黄山墨韵堂接待中心及6号别墅装饰工程结算单》、《关于墨韵堂接待中心已确认未完成工程量内容的说明》,证明(1)裕达公司自行结算并自认辉煌公司最多尚欠4053523元工程款;(2)裕达公司认可6号楼装修工程辉煌公司已经支付了60000元;(3)裕达公司认可墨韵堂接待中心装修施工有大量项目未完工的减项,其虽狡辩是辉煌公司要求不予施工但部分未施工项目的价款裕达公司还自行进行核算为360000元的事实。 13、《借据》及银行支付凭证各1份,证明裕达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辉煌公司另行借支的10000元6号楼装修款(不包含于双方之前结算的4800000元接待中心装修款中)。 14、《开荒保洁合同》1份及支付凭证2份,证明因裕达公司未文明施工造成辉煌公司支付了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损失38000元; 15、《借款及付款协议》3份、《借条》2份、埃弗特公司部分财务账册页6份,证明(1)辉煌公司曾向埃弗特公司借款并委托其向裕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2)辉煌公司与埃弗特公司是两个财务、财产完全独立的企业。 16、裕达公司的工人汪观海出具的《证明》、《收条》各1份,证明裕达公司同意并应该承担汪观海人身损害赔偿其中的损失1万元抵扣工程款。 17、墨韵堂接待中心外墙修复工程的外墙面积测算单4份,证明裕达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王进对外墙实际施工面积进行了确认,与报价差距极大。 18、《劳务费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各5份,证明辉煌公司于2021年2月份又向裕达公司的五位农民工支付了合计9.2万元工资款(由桂林镇领导见证)。
被告辩称
LINLEIKONG(孔令磊)、埃弗特公司针对本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辉煌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墨韵堂接待中心内装饰工程已发生维修整改费用(保修)66860元;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13500元;1、2项合计80360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因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的抵扣税费等损失1300200元【暂按9850000元工程款计算:(1)增值税税率9%计886500元;(2)个人所得税税率2%计197000元;(3)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率0.30%计29550元;(4)资源税税率0.40%计39400元;(5)城建税税率5%计44325元;(6)教育费附加税率3%计26595元;(7)地方教育附加税税率2%计17730元;(8)水利基金税率0.06%计59100元;合计1300200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虽进行部分施工,但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2018年2月10日,反诉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接手公司后,与反诉被告重新协商,就墨韵堂接待中心内装饰工程签订《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墨韵堂接待中心内装饰工程建筑面积约8218平方米(实际装修面积6293.27平方米),合同工期90天,固定价款9000000元。反诉被告如不能按时完工,则自违约之日起按500元每日罚款。《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2018年4月10日,反诉被告提供“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备注“合同执行期间客户可任意增减项目,但结算总价不应低于合同价(低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算或取消优惠后按实结算”,“本工程施工项目保修两年”。施工过程中,由于反诉被告多次出现停工现象,工程迟迟不能完工,导致反诉原告整个项目无法开业启用,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反诉原告曾多次口头、书面形式,要求反诉被告在2018年10月20日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若延迟一天罚款三万元,并追究违约责任。2018年11月19日,反诉原告成立工程验收小组,正式启动墨韵堂接待中心大楼装饰工程的验收工作。2018年11月27日下午双方开始验收,2018年11月29日至30日,验收中心发现反诉被告装修中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因反诉被告工作人员未签字而停滞,此后,反诉被告工作人员拒绝参与验收,导致该工程一直没有验收决算。由于墨韵堂接待中心大楼内装饰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多次通知反诉被告维修整改,但反诉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墨韵堂接待中心大楼装饰工程质量问题维修整改费用,反诉原告已支付第三方维修66860元。不论裕达公司承建的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视为竣工,但对其承建的装修工程依约、依法应承担保修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均约定了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被告已经多次项原告发出了工程联系单,但原告根本不予维修也不予理睬。被告在使用建筑物时装修工程出现渗漏水、墙砖、地砖、木地板、门、硅藻泥墙面等多种装修质量问题。因为前期反诉报告拒不配合进行验收和决算,反诉原告只可能在使用中才能发现各种质量问题,质量保修义务也是对适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不使用是根本发现不了质量问题。对于是否是装修质量的问题,同样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和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别认定。作为双方最后确认的《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预算清单书》的《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的备注第7条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二年,其他法定保修期低于二年的应按照法定期限计算。在使用中,发现反诉被告承建的装修工程出现多次严重漏水等大量质量问题并造成建筑物和装修工程进一步损坏,其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但在多次催告后反诉被告仍然拒绝维修则必须承担维修费用和造成进一步损坏的损失赔偿费用。 关于墨韵堂接待中心大楼装饰工程工期延误问题。反诉原告考虑合同约定工期为90日,以及增加鉴定工程量等因素,确定为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8日止,延误工期27天。考虑到反诉被告经济承受能力,反诉原告自愿放弃工期延误赔偿损失81万元(27天×3万元/天)请求,只按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500元(27天×500元/天)。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开具增值税发票是每一位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反诉被告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已经不具备经营的许可,其已不能再向反诉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必将造成反诉原告税费抵扣等损失,该损失须予以赔偿。反诉原告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求与本诉一并审理。 辉煌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工程联系单14份,证明辉煌公司多次要求进行验收和决算以及质量修复,反诉被告工期延误,拒绝维修整改。 2、吊顶发霉、二楼渗水维修协议、工程量及支付款清单,证明反诉原告已支付维修整改费用66860元。 3、2018年11月27日下午开始验收及附记。 4、接待中心装修存在问题规整。 5、2019年2月14日至18日排查核查问题清单。 6、现场图片24页。 7、接待中心装修质量报告。 8、维修日记。 9、接待中心装修问题图片及接待中心渗水图片。 10、接待中心装饰维修拆除清单。 11、接待中心装饰维修二次装修清单。 证据2-11,证明接待中心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以及部分修复费用,辉煌公司已支付部分修复费用66860元。 12、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裕达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已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过与姑苏区行政审批局和税务局联系,原告只能注销,不能在继续经营而且不能再开具发票包括代开发票。 裕达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陈述颠倒黑白,抹黑裕达公司,要求依法予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关于保修和保修费的问题。首先,根据合同第6条的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9日交付使用,到2019年11月19日已超出质保期;其次,裕达公司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辉煌公司自行制作了相应的明细单以达到扣留维修费减少工程款的目的,而裕达公司从未收到相应的工程维修联系单,故该项诉请应当驳回。2、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首先,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其次,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裕达公司存在工期延误,故应当驳回该项诉请。3、关于发票抵扣税收损失问题,依法予以驳回。首先,本案双方约定合同价不包含税收,不开发票,故裕达公司无需开具发票,且是否开发票是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其次,辉煌公司违反诚信,如要求开发票,需要向我方支付相应的税费;再次,裕达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可以开具相应的发票,退一万步说,即使裕达公司不能开发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第二项规定,自行不能开具发票的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再次,辉煌公司的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相应的抵扣完全属于虚构的,并不必然存在,应当驳回该项诉请。4、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辉煌公司不得再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根据反诉状辉煌公司陈述2018年11月19日成立验收小组,而客观上在2018年11月18日之前很久案涉工程就被辉煌公司使用,辉煌公司故意拖延验收和决算,因为验收决算后辉煌公司将面临支付工程款,而辉煌公司囊中羞涩无钱支付工程款,故故意拖延,反诉称裕达公司拖延验算和决算不符合常理。综上,请求驳回辉煌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 裕达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苏州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家工商信息系统网站打印件一份,证明苏州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吊销但在国家工商信息系统当中仍然可以查到相关工商信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相关的开具发票的能力,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损失未实际发生,我方无需承担。
本院查明
对上述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裕达公司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2、3、4、5、8、9,辉煌公司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6,对其中的《黄山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空调及相关配套项目决算书》,因系决算书,其中又备注有“以上施工项目综合单价在施工前已和甲方书面确认,现结合施工项目综合单价和现场统计的已完成工程量请甲方确认作为我公司该项目施工决算书”,且有辉煌公司的盖章,本院对该《黄山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空调及相关配套项目决算书》予以确认,同时对其中的122712元的增项款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墨韵堂接待中心最新增项清单报价表》,虽系报价表,但有辉煌公司的盖章认可;辉煌公司虽认为有部分项目没有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墨韵堂接待中心最新增项清单报价表》予以确认,同时对其中的108985元的增项款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墨韵堂接待中心一层大厅与SPA房区域交界处及厨房新增清单报价表》,虽系报价表,但有辉煌公司的盖章认可;但对其中的一楼厨房水电安装辉煌公司备注有待定,故本院对除一楼厨房水电安装部分款项(30800元)外的其他款项49319.18元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墨韵堂接待中心外墙修复工程清单报价》,有LINGLEIKONG的签字确认,本院对该部分增项款625000元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墨韵堂接待中心屋面防水工程清单》,有LINGLEIKONG的签字确认,本院对该部分增项款89080元予以确认。对其中的《墨韵堂接待中心新增厨房装修报价清单》,对有LINGLEIKONG签字确认的厨房水电安装30800元和新砌加气块加粉刷15960元予以确认,对其他款项不予确认。 证据7,因辉煌公司对证据8中的埃弗特网球公众号截屏1张、案涉工程开业典礼现场照片真实性不持异议,说明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中心已于2018年11月18日开业,而该培训中心就设立在墨韵堂接待中心内,因此可以确认辉煌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8日正式使用墨韵堂接待中心,再来确定验收已经失去意义,故对该部分涉及验收的证据,本院不作认证。 辉煌公司本诉中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因系辉煌公司单方制作,裕达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2,因涉案标的物辉煌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8日正式使用,之后再谈验收已经失去意义,故对该部分涉及验收的证据,本院不作认证。 证据3,裕达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4,根据辉煌公司提供的付款清单,自2018年2月10日(即LINGLEIKONG代表辉煌公司与裕达公司重新签订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至2020年3月3日止,辉煌公司认为支付给裕达公司的款项有2311326元。根据其同时提交的相关付款凭证,其中2018年2月12日通过埃弗特公司转账30000元给王德生、2018年2月14日通过孔令硕转账20000元给王德生、2018年9月4日转账50000元给王德生、2018年9月20日通过埃弗特公司转账25000元给王德生、2020年1月23日转账30000元给王德生,均有付款凭证,共计155000元。辉煌公司及其通过其他人支付上述款项是基于辉煌公司在证据9中提供的本院(2016)皖1021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皖1021执665号民事裁定书,该调解书载明庞传禄因承建辉煌公司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王德生借款1000000元,孔令硕、辉煌公司提供担保,已归还400000元尚欠600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约定:庞传禄分期返还王德生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孔令硕、辉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辉煌公司支付上述155000元是代庞传禄履行义务,而庞传禄是裕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王德生所借的款项又是用于辉煌公司的装修工程,而且在辉煌公司与裕达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重新签订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时亦把辉煌公司之前支付给王德生的400000元的款项计算为辉煌公司已支付款项,故可以认定辉煌公司支付给王德生的上述155000元系代裕达公司履行义务,应认定为系支付给裕达公司的款项。 其中辉煌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50000元、2018年5月21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50000元、2018年6月8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100000元、2018年8月24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400000元、2018年8月30日通过埃弗特公司转账支付给黄成云100000元、2018年9月28日通过埃弗特公司转账支付给黄成云50000元、2018年10月31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300000元、2018年11月16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100000元、2019年4月26日转账支付给黄成云40000元(支付6号楼装修款),合计1190000元,裕达公司质证时未予否认,只是要求法院核查转账凭证,经本院核查上述转账均有转账凭证,黄成云系庞传禄妻子,故认定该1190000元系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 其中支付给鲍世辉的其父亲的10000元补助费,有裕达公司2018年6月11日出具给辉煌公司的付款委托书及证据10中2018年6月26日的转账凭证佐证,应认定系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10000元。 其中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埃弗特公司转账支付给方琪的150000元,有裕达公司出具给辉煌公司的付款委托书,该款应认定系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150000元。 其中于2019年2月2日-2月3日分别转账支付给洪卫东等24位农民工的款项合计657326元,虽没有裕达公司的付款委托书,但结合证据11中提供的装修工人花名册及转账凭证,应认定为辉煌公司代裕达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款657326元。 其中2019年9月12日支付给鲍世辉父亲的10000元款项,有法院执行法官在鲍世辉出具的收条上“代庞传禄付款”的备注,应认定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款项10000元。 其中2019年9月16日、2020年1与23日分别转账支付曹平各30000元,在转账凭证上备注有代裕达公司支付材料款,且经本院内网系统关联案件查询确实存在有裕达公司应支付曹平280000元的案件,应认定系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款项60000元。 其中2019年11月1日、2020年1与23日分别转账支付给方诒本的10000元、150000元,虽转账凭证上备注为借款,但方诒本是裕达公司承包工程中的分包人,辉煌公司主张该借款抵付工程款亦属合理,本院认定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款项160000元。 其中2020年3月3日转账支付给鲍世辉90000元,凭证上备注有付裕达公司款,且有证据7中的协议书、证据8中的法院谈话笔录以及证据9中的本院(2017)皖1021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佐证,本院认定辉煌公司支付给裕达公司款项90000元. 其中汪观海出具的收到刘大圣赔偿款16000元的收条,因从证据本身不能判断系辉煌公司付款及与裕达公司有任何关系,故本院对款不予认定。 证据5、6,照片、视频系后来拍摄,从照片本身无法判断是否装修完毕,且辉煌公司开办的埃弗特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8日开始使用墨韵堂接待中心,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证据7,结合证据9中的民事调解书,确实存在裕达公司员工在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时坠亡的事实,故可以证明裕达公司存在不文明施工的行为存在,且给辉煌公司造成了损失。 证据8、9、10,在证据4及证据7中已综合作出认证;但对证据10要求确认辉煌公司替裕达公司垫付210000元的数额,本院确认具体代付数额以证据4中确认数额为准即代付数额为110000元。 证据11已在证据4中作出认证。 证据12,系裕达公司委托其员工发给辉煌公司股东孔文生,所有材料上盖有裕达公司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庞传禄的签名,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其中的《黄山墨韵堂接待中心及6号别墅装饰工程结算单》,裕达公司自认已付工程款6490000元和自认减项36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工程增项部分已在上述裕达公司提供的证据6中作出确认。 证据13,因该借据出具在2018年2月10日之前,而该日双方对之前的工程款已确认按4800000元计算,故对辉煌公司的该10000元借款不包含在4800000元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证据14,因装饰工程未竣工验收,该保洁费系辉煌公司为了要使用黄山墨韵堂接待中心而支付的费用,应由辉煌公司自行承担。 证据15,《借款及付款协议》3份、《借条》2份、埃弗特公司部分财务账册6页与辉煌公司提供的埃弗特公司的转账记录基本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6,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裕达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事实不予认可,辉煌公司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确认。 证据17,系孤证,又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8,因出具收条的5人,根据证据11均系为裕达公司做事的农民工,又有桂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裕达公司分包人方诒本的其中见证,故本院对辉煌公司于2021年2月支付给裕达公司农民工的工资92000元予以确认系支付裕达公司款项。 辉煌公司反诉中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2,内容真实,维修事实发生在保修期内,对该维修费用66860元予以确认;证据1、3、4、5、6、7、8、9、10、11,系辉煌公司单方制作,且发生在辉煌公司未经验收而使用装修工程之后发生,本院均不予确认。证据12,经通过国家工商信息系统查询裕达公司确实于2020年6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故本院对裕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明目的,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裕达公司反诉中提供的证据即裕达公司国家工商信息打印件,与本院查询内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依据本院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辉煌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系孔令硕独资开办企业;2015年1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孔令硕变更为沈凤霞;2018年3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沈凤霞变更为LINGLEIKONG;2018年7月5日投资人变更为孔文生。2012年8月31日,裕达公司委托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2年9月,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裕达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总计9700000元;约定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确认的涉及变更或工程洽商;(3)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2014年8月8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辉煌公司将6号楼独栋会所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装饰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形式由裕达公司施工,总承包价为33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参照原接待中心装修合同。2018年2月10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双方就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内容墨韵堂接待中心内装饰工程;建筑面积8218平方米;合同价款为固定总金额9000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装饰工程预算报价清单(工程预算价为9487523元,折后固定总价款为9000000元)、标准规范及有关基数文件技术要求、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关于本工程的补充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中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风险范围以外内容包括(1)发包方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2)发包方认可的签证;(3)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风险、人工单价。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1)乙方自收到甲方复工令之日起一个半月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贰拾万元作为工程进度款;(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两周内付至合同价的90%;(3)竣工决算后付至决算总价的95%;余款决算价的5%为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自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一年,保修期满扣除保修费用后两周内返还(无息)。专用条款第九条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32.1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两份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竣工资料应装订成册由乙方邮寄至本合同中发包人的联系地址。32.2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是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的装饰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并将竣工报告邮寄至发包人联系地址之日起两周内为限,如甲方无异议,则视为本装饰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并确认该日即为本工程的竣工时间。33.1约定:在32.1条款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方邮寄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报发包人审核。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书的合同价款、专用条款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33.2-4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决算报告时两周内进行核实,最终核实后按专用条款25.1相关约定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35.1(1)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自付款之日起按该笔款项的万分之五按日计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的需要承担承包人的相关停工损失。专用条款第十一条41担保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拾万元(已支付)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孔令磊个人对本装饰工程款的连带清偿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第四部分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的防渗漏为1年;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1年;3、主要材料质量及安全的保修期为供应厂商承诺的合理使用年限且不低于2年;4、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承包内容的保修期限为1年;5、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保修期,按相应材料设备的技术说明执行且不得少于上述保修期限。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本装饰工程在竣工验收期满1年后7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扣除甲方支付的保修费)返还承包人(无息)。合同第六部分承诺书:关于辉煌公司名下的墨韵堂接待中心工程的装饰工程款由孔令磊本人承诺代为支付给承包人即苏州裕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计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并为此装饰工程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工程借款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双方友好协商,关于本装饰工程款项的确认达成以下协议:1.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本次合同的预算报价清单后,乙方(即裕达公司)承诺认可甲方所列的在2012年9月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整的对账单。2.在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竣工后,乙方认可实际的剩余装饰工程款款项按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决算书中的决算装饰工程款项减去上述1条中的肆佰捌拾万元予以结算。后裕达公司提供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预算清单书,清单书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墨韵堂装饰工程金额7887382.6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55297元)、墨韵堂安装工程金额1324121.69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0721.69元),总计9211504.35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276018.69元);备注:1、本预算施工内容报价优惠后闭口价人民币玖佰万元整;2、给客户的优惠均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中,任何人以口头形式承诺都不算数;3、本工程中如涉及开发票时由甲乙双方协商;4、木制产品具有一定色差,属于正常范围,敬请甲方注意;5、煤气管、天然气管道由燃气公司负责安装;6、合同执行期间客户可任意增减项目,但结算总价不应低于合同价(低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算或取消优惠后按实结算);7、本工程施工项目保修两年,客户自购产品一律不在保修范围之内;8、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发生变更时,因甲方要求需要变更的均需先确认后施工(包括施工内容、报价、工周期;)9、工程中如牵涉到大面积找平、混凝土浇灌等土建项目、工期由甲乙双方协议延长;10、数量为空的项目为施工中可能会用到项目,客户可以选择性添加。LINGLEIKONG于2018年4月10日在上述内容后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辉煌公司及其代表于2018年6月29日在《黄山歙县墨韵堂接待中心空调及相关配套项目决算书》(增项金额122712元)上分别盖章、签字确认;辉煌公司及其代表在《墨韵堂接待中心最新增项清单报价表》(增项金额108985元)上分别盖章、签字确认;辉煌公司及其代表在《墨韵堂接待中心一层大厅与SPA房区域交界处及厨房新增清单报价表》(增项金额49319.18元)上分别盖章、签字确认;2018年5月9日LINGLEIKONG在《墨韵堂接待中心外墙修复工程清单报价》(增项金额625000元)签字确认;2018年4月10日LINGLEIKONG在《墨韵堂接待中心屋面防水工程清单》(增项金额89080元)签字确认;2018年4月10日LINGLEIKONG在《墨韵堂接待中心新增厨房装修报价清单》中厨房水电安装30800元和新砌加气块加粉刷15960元签字确认;以上增项部分合计1041856.18元。2018年2月10日(即LINGLEIKONG代表辉煌公司与裕达公司重新签订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后辉煌支付给裕达公司的款项有:代裕达公司支付王德生155000元、支付裕达公司1190000元(系支付庞传禄妻子黄成云款项)、代裕达公司支付鲍世辉110000元、代裕达公司支付方琪150000元、代裕达公司支付洪卫东等24位农民工款项657326元、代裕达公司支付曹平60000元、代裕达公司支付方诒本160000元、2021年2月代裕达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92000元,另裕达公司认可的孔文生于****年**月**日支付给庞传禄10000元,以上合计2584326元;该款项中辉煌公司认可2019年4月26日支付给黄成云的40000元系支付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的装修费用,即支付墨韵堂接待中心2544326元。上述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双方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2018年11月18日,辉煌公司和LINGLEIKONG投资成立的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在墨韵堂接待中心试运营。2019年7月,辉煌公司支付安徽领跑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用66860元。2020年1月13日裕达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黄山墨韵堂接待中心及6号别墅装饰工程结算单》中认可已付工程款6490000元、工程减项360000元。另查,裕达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裕达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4月2日申请法院诉前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归纳,本案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二、裕达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三、案涉安装、装饰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决算;四、案涉安装、装饰工程工程款的计算及已付工程款的认定;五、未付工程款是否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及利息如何计算;六、裕达公司是否对案涉房屋及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LINGLEIKONG及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是否应对辉煌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八、对案涉工程未经验收使用后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九、是否存在延误工期和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十、裕达公司是否应赔偿辉煌公司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抵扣税费损失。十一、辉煌公司是否应返还裕达公司100000元投标(履约)保证金问题。 上述争议焦点的处理:一、关于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2012年9月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2014年8月8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签订的《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施工合同》以及2018年2月10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双方就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经审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辉煌公司辩称裕达公司隐瞒其装修资质早已被吊销、其资质与实际承接的工程项目不符的情形下与答辩人进行了合同的签订、施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裕达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辉煌公司认为裕达公司没有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装修资质、没有依法进行工商年检、没有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依法交税,也早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裕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经查询,裕达公司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有辉煌公司所认为的上述事实存在,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继续存在,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辉煌公司辩称裕达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决算问题。2018年2月10日双方就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该合同对施工工期未作约定,后双方虽然一直未进行竣工验收及决算,但2018年11月18日辉煌公司和LINGLEIKONG投资成立的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在墨韵堂接待中心试运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墨韵堂接待中心应视为于2018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关于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因辉煌公司辩称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裕达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验收决算或证明辉煌公司已实际使用该楼,故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应认定未竣工验收决算,不具备支付装修费用条件,现裕达公司主张辉煌公司支付墨韵堂独栋会所6号楼装修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款项的计算及已付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因辉煌公司已使用该接待中心,应视为竣工验收决算。因2018年2月10日裕达公司与辉煌公司双方就墨韵堂接待中心装饰工程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系固定总价(即闭口价)9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