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石顺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审理经过
王忱与石顺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忱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