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逸夫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邵伟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国与被告邵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国、被告邵伟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凤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500元;开庭时增加诉求给付利息1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三个月并承诺给付月息2分。原告将5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陆续给付了一年利息。在2020年9月时,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利息,原告为了让其尽快还款,主动提出拖欠的利息不要了,只要将借款本金50,000元付清就行。被告在原告催要下又陆续多次偿还借款7,500元,现尚欠本金42,500元至今推托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邵伟娜辩称:对于借款本金42,500元我认可,但是利息18,000元我没有能力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预扣利息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7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间被告偿还原告利息9,000元及本金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借款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原告方依约将钱款借与被告,但被告方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给付借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500元。审理中原告增加借款利息诉讼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诉讼费用,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邵伟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凤国借款42,500元;
二、驳回张凤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5元,减半收取431.25元,由被告邵伟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