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6213XR。 法定代表人:郭仁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旭,系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健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君,系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健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连伟邦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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