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州天眼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江南现代工业研究院五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N491612。
法定代表人:饶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豪,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零重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5号楼14层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BB4L4R。
法定代表人:张北,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171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常州天眼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零重空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天眼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零重空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天眼星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