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牡丹江安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晓云街明月路兴平社区康居新城B区22号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明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宇,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牡丹江安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4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安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牡丹江安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牡丹江安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邓卫平 人民陪审员 吴宝英 人民陪审员 王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