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原告: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德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振军,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共青团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