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飞,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敏,女,1977年6月2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弛。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