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袁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常献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元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姜赵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重诉被执行人常献伟、张元祥、姜赵伟、张飞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重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车款252000元,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9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社保、公积金缴存记录。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得款24697.3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及罚款后,已向申请人发放案款18958.33元)。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股权、证券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因被执行人申报不实,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常献伟、张飞作出罚款各1000元的处罚。
截止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应退还剩余购车款236986.67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9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