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在兴,男,汉族,住桃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在兴罚金一案,本院于2 021年07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在兴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74.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在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