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凤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肖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凤生与被告肖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7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凤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凤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凤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