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野,男,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宋建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