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HRKX0R,住所地:武宁县豫宁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华,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斌,该行员工。
被告:邹盛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盛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盛权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