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詹宇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宋文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詹宇先与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