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722036329,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15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保全部客户经理,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胡继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郑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北屯众信惠民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076073716T,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北屯阿福路储备库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江,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继辉、郑美丽、新疆北屯众信惠民农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895137.15元,执行费11351.37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胡继辉、郑美丽、新疆北屯众信惠民农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公积金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