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先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十回港村10组。

经营者:颜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十回港村*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先伏与被执行人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日向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3日内履行(2020)湘0723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澧县颜东脚手架租赁店在本院的执行款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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