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某。
被告:常某,住白银市。
被告:张某,住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系张某丈夫),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诉被告常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白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白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俊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文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