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32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定县某公司执行款57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晋032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思杰